有关试用期内以“不适合”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2-03-25 23:27:13
问题描述:
本人于去年年底在苍南这边一家单位就职。期间单位交由的工作任务都完成的较好,但今年三月份公司老板以“拿了两千元工资但是做不了两千元的工作”为由将我辞退。本人之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包含一份保密协议。但签订合同的时候,仅仅是草签了一个名字,因当时公司还未注册,所以用工单位等均为空白,且没有将合同副本交予本人。老板当时也是说是试用期内草签的协议。现在将本人辞退,本人认为该劳动合同无效,且不具备法律效应,这个观点是否成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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