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合适吗
更新时间:2012-03-19 08:52:00
问题描述:
民事起诉书
原告:李,女,1970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住所,身份证号:手机号:
被告:李,男,1972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身份证号:手机号: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李由被告抚养。
判令被告支付所欠两年抚育费每月人民币150元,共计3600元。
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5年8月在莱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6年9月17日婚生儿子李出生,2002年5月28日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2002年5月28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02)莱阳城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抚养权由原告行使,自2002年6月日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元,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付一半,至李枝隆自食其力时止;婚后共同财产原告应得人民币1900元于2002年6月30日前付清。至今被告未履行贵院(2002)莱阳城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所欠婚生儿子李抚养费无果。离婚后原告以租住房子,依靠做零工艰难地维持生活,因生活艰难,无法支付婚生儿子李职业高中所需各项费用,已辍学在家。原告于2012年再婚后仍然无固定住所,依靠外地打工维持生活;而被告生活能力强,并且其父母在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有两处共计八间房产。儿子李表示不愿随母亲四处漂泊,强烈要求随父亲生活。
综上所述,由原告继续抚养李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恢复学籍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莱阳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20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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