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解答谢谢
更新时间:2012-03-09 20:51:52
问题描述:
某学校(土地系划拨的)将一套员工宿舍(无产权证)的使用权出售,以抵其所欠甲公司债务。甲公司把该房屋的使用权给了(无给付的书面手续)一包工头乙。乙通过中介丙卖这套房的使用权。中介丙介绍时宣传:该房学校有一个总的产权证,产权证在学校,不能放中介。我与乙、丙签订居间合同、交纳定金给丙(其代收)后,发现学校无产权证。让卖方乙及学校出示可以卖房的批文,但他们都说没有批文,不用谁批,学校同意即可。且他们均表示不能开发票,只能开收据,且金额小于我交的房款。(居间合同里有卖方负责办理发票更名手续,出现问题卖方承担的条款。)我未交房款,该房随即被卖。我索要定金,但未要回。请您帮我参谋下,诉求乙和丙违约可以吗?要求赔偿的内容有哪些?定金金额是双倍吗?请问,为要回定金所花费的交通费、电话费、律师咨询费、误工费等可以要赔偿吗?准备交房款时,将定期存款提前取出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中介印刷好的格式合同中有定金他无利息代保管,是否霸王条款,我可否索要利息?期待您的解答!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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