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要求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2-03-08 20:58:21
问题描述:
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条款是这样写的:
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没有约定有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有哪些合格证件.
开发商通知1月15日交房.只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说是天气原因,是不可抗抵的因素,还说有气象局的证明.
去看房时,只有房子里面基本做好(水电未到户),楼下的地面设施未完成,还是泥泞一片。直到现在才做好路.验房时看到有门窗的损坏及墙体的破裂..多次电话催收房问有没有验收合格证都说没有,现在又说有了,但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现在仍未收房.
像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申请延期赔偿吗?合同有不能按照约定准时交房30天内及30天后的赔偿!
希望能得到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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