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延期交房,可以得到赔偿吗?
更新时间:2006-09-08 00:13:01
问题描述:
合同中写明2006年6月30日交楼,过了6.30号我每半个月打电话给开发商都推迟时间,最后说到8月31号前才能交,昨天8.21号我到了开发商处他这样复我
1.出示了2005年和2006年1-7月每个月的天气情况作对比.说今年暴雨多,开工时间短.(合同上注明是,"不可克服的天气因素"是可以延期交房的)
2.说"2006.6.30之前已经电话通知了,愿意收楼者的可以在6.30号交,不急的可以把周围绿化搞好,把里面的收拾好才交.如果你现在要楼的话可以先整理你那一间现在就可以交,那些交楼资质证明都出完了. 过一个星期全部统一发通知交楼."
现在咨询律师;
1.开发商出示的这份天气数据用两年对比是否可行?下暴雨是否属于不可克服的天气因素?
2.如果开发商真的这样通知购房者,这样的通知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吗?要收房,电话通知是否成立(我本人根本没接到电话,更加没开发商所说的内容)?
已经两个月超期了,合同上写明如果迟交房,每天是万分之三罚金,所以如果可以的话为自己争取,请大律师为我指点指点,?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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