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2-03-01 21:07:38
问题描述:
工作13年,最后一份是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2011年3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共10个月双倍工资。
有上海的律师说,上海法院的实践是成立了(或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有双倍补偿。
因为无论从工作年限还是一年2个月,都是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双倍工资补偿,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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