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后,房屋遇拆迁,其他子女索要拆迁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2-03-01 09:10:0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咨询情况:公产房承租人于2003年过世,现承租人与该承租人长期居住且同户籍,2005年年底,在变更承租人时,现承租人与其他子女商议,独用的单元房里2间房1间房由现承租人继承,另一间由其他子女继承,遇拆迁由现承租人返还其他子女相应的拆迁款。在办理变更手续时,产权单位要求其他子女在变更承租人申请书签字声明放弃承租权利。于是,在其他子女全部在场情况下,现承租人要求其他子女在变更承租人申请书上签字,与此同时给每位子女出具了遇拆迁返还拆迁款的声明,当场,有子女要了该声明,有一部分子女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走了,且当时也没再索要声明。现公产房拆迁,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走了的子女中有子女说并没有放弃权利,要求返还拆迁款。现承租人认为拆迁款只能返还给当时索要声明的人,当时未索要声明的子女视为放弃权利,且已经过诉讼时效,这样对吗?另,现在索要拆迁款的子女说,如果她们主张权利,可以以当场索要返还拆迁款的子女的声明为依据,起诉现承租人,因为在声明中现承租人将另一间分配方案写得很清楚,请问,这个声明能作为未索要拆迁款子女的依据起诉现承租人吗?未索要拆迁款的子女说如果到了法院有可能承租人的房子收回?请问有法律依据吗?谢谢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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