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2-02-11 10:48:30
问题描述:
去年的2011年10月12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为一年,初始工资为4300元,标准工时制。但在同年的11月28日公司采取胁迫和欺骗的手段要求我再签一份劳动合同,把初始工资改为1500,擅自调抵了我的加班基数,实际我每个月银行到帐的工资达5000多一点,当时行政部的人说表面上是应付劳动局检查和少缴个人所得税,为了谨慎起见,当时我要人事部经理出具了一份关于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并在用文字说明了签订1500元那份属无效合同,上面有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和行政管理章,我为了保险起见,后来把我初次签订合同的图片发在劳动局合同管理办公室的指定电子邮箱里进行咨询和确认。那么我想请问诸位法律人士,万一发生劳资纠纷的话,最后签的合同是不是会存在对我不利?初次签订的4300元合同还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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