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资最低标之类的,怎样做才能使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更新时间:2012-02-05 16:47:08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从2009年8月至今一直在一保险公司工作,但合同是和劳务派遣签的。我现在想辞职,因为工资太低了,连烟台最低标1100都达不到。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具体如下:一开始签的合同期限是从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7月31日,和每月20日前支付乙方工资,然后乙方我签了名,劳务报酬那里是空白的。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说只要签上名字就可以了,里面的内容都没看。合同还是后来我管派遣要的,拿回来发现“劳动合同续订书”那写的本次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派遣单位自己盖的公章,乙方那里我没填。现在不想干了,不知道那里应不应该填。还有最低标准工资计算方法是不是1100减去个人缴纳的保险部分?还有最低标准工资可以扣除(非现金性福利,餐费,补以前的交通费,还有奖金吗),如果我主动辞职可以跟单位要达不到最低标的那块差吗?有没有其他一次性补偿金之类的,我是跟用人单位还是派遣公司要钱?我应该怎么做,才能保障我的权益最大化,不受侵犯呀,还有这个合同是不是从一开头就是个无效合同,不指望同工同酬,但是最基本的得保障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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