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向《法院》说明、计算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2-01-11 11:34:23
问题描述:
我的“工作岗位”属:“非正规”(40、50工程),本聘用协议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终止。由于我得罪了办公室跟领导关系较好的这个女人, 2011年11月29日单位通知我:不再续签“聘用协议”了。
我是2009年3月进入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二年九个月。单位应支付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 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协议:【第六条】协议的续签 第一点:甲乙双方如需续签协议的,应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续签手续。那么,我聘用协议的终止期:2011年11月30日终止;可单位在2011年11月29日才告知我:不再续签“聘用协议”了。单位有意不与我续签协议了,是否应该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告知与我呢?或者,是否应该书面告知与我呢?// 单位是否违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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