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使用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在犯罪人还在逃,有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保险公司等犯罪人抓铺,等诈骗案结案了在受理民事赔偿案件呢?
更新时间:2005-04-25 06:43:01
问题描述:
保险公司某四级机构负责人伙同其内勤人员(负责人自己聘用)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规定私刻四级机构公章(四级机构不拥有公章)、制作保险凭证并伪造两枚上级公司的财务和合同专用章进行诈骗活动。 请问:
1、 四级机构负责人仅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但它作为机构负责人,他的行为怎样定性,在超出他的代理权限和管理权限所作的一切是否是公司行为,作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2、 作案同伙仅仅是代理人,他使用伪造的凭证和上级公司的章子进行诈骗,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代理范围,给客户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
3、 私刻的公章与伪造的凭证、公章使用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没有区别,保险公司又该怎样承担其责任。
现在犯罪人还在逃,但保险客户拿着犯罪人伪造的假保单、收据等来所要被骗资金,但公司无法辨别真伪,有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保险公司等犯罪人抓铺,核实以后再履行该履行的法律责任。有的话,依据是什么?
4、法院对以上赔偿案件的处理是否是先刑事,等诈骗案结案了在受理民事赔偿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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