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更新时间:2012-01-05 10:01:28
问题描述:
一辆轿车停在慢行道上,与便道有一定距离。我儿子骑电动车驮着我儿媳从汽车右侧通过,副驾驶突然打开车门,将他们二人撞倒,儿媳受伤。交警没有现场勘查,根据双方的叙述,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开门的负次要责任。我儿子也负次要责任,理由是驮的是成人而不是小孩有交通违法行为。而《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3.2中规定: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不知交警的认定是否正确。请您帮助判断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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