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合同被甲方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1-12-28 20:13:0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于2001年3月到这家房地产公司供职,已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前天下午忽然通知我说“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现公司不再设置人事主管岗位。”只有公司名称,也没有盖章,让我签字,表示告知我了。我没有签字。还有个协议,说给11个月税后工资算是补偿。我请问一下律师:第一,我们公司是北京CBD核心区的一个项目,一直在正常运营,没有发重大经济变化,所以文件上写的前提是不是不成立?!而且即便成立,这样的通知或叫告知书是否也应该有公司红章?第二,像我这样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他们写的是人事行政部不设置人事主管岗位,是不是应该通过公司审批呢?那么我是不是应该得到两倍赔偿金?、第三,他们让我看这些,我要拿回家好好看看,他们不允许我带出屋,只能当他们面签字,是不是不合法?是不是要求劳动者签字的文件是允许拿回来看的?第四,赔偿的工资是不是应该是所有工资,福利。。。货币形式的总合的税前工资?谢谢您!急盼您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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