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与简易程序矛盾的问题,急!急!急!
更新时间:2011-12-28 09:28:57
问题描述:
依据法发【2008】42号文,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并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而《证据规则》第81条又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证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限制。那么,问题产生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并生效后,法院不给被告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是不是违法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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