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情况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1-12-03 21:34:57
问题描述:
A原本是公司股东兼法人,于09年转让其股权,并不再担任公司法人,但对外依然是公司董事长。2009-2011期间A以个人身份向别人借款,并在公司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盖公章(借条中未提及公司名称),现A无法归还借款,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法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其借条格式如下: 兹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 借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本借款的月利率为 %,即月利息人民币 元。借款人在每月月底付清利息。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则应承担出借人催款所需的费用,连同本金,利息一并还上。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敬请帮忙,万分感激!问题补充: A本人借入资金从未入过公司账户,其他股东完全不知情,A本人已无偿还债务能力,公司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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