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1-11-06 23:44:19
问题描述:
案情介绍:
原告:刘乙,男,40岁
第一被告:黄某,女,45岁
第二被告:某市力源拍卖行
第三被告:杨某,男,60岁
原告刘乙,为第一被告黄某亡夫刘甲之独生子,但刘乙非黄某所出,而是刘甲与其前妻所生。刘甲的前妻多年前病逝,后刘甲续弦娶黄某,两人与刘乙一起居住。十年后刘甲也病逝,刘乙虽常出外做生意,仍与黄某一起居住至今。刘甲生前是个“商务迷”,对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书籍情有独钟,其中有一个书柜装满了该出版社自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的所有商务版图书。由于刘甲死后,其家属未对其遗产予以清理和分配,况且其家人对该批书籍均不感兴趣,故在刘甲死后无人问津,遭致尘封。刘甲死后一年,黄某在未经刘乙同意的情况下,到市场上问价并与第二被告某市力源拍卖行协商,将该批书籍拍卖,该拍卖行承诺并与黄某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黄某趁刘乙不在家中之机,将该柜书籍搬至第二被告处,并由第二被告进入拍卖程序。通过公开竞价,该批书籍由第三被告杨某购得。黄某在向该拍卖行支付佣金后,全数取得该笔拍卖价金,也未告知刘乙。该笔交易被刘乙无意中发现,遂要求黄某分配所得,遭黄某拒绝,刘乙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第一被告黄某与第二被告某市力源拍卖行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三被告杨某应当返还上述书籍,由第一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担其损失。第一被告答辩称,她作为刘甲之妻,拥有对该批书籍的所有权,她将书籍予以拍卖是属于有权处分。第二被告答辩称,他作为拍卖人,已经全部履行《拍卖法》上所规定的义务,其拍卖只是依照委托拍卖合同进行,不存在侵权行为。第三被告答辩称,他对该批书籍所有权的取得是属于善意取得,依法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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