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我自身犯错而被辞退,如果我正常转正劳动期限就应该是3年。算不算欺诈?
更新时间:2011-10-26 11:53:00
问题描述:
您好,我与公司签订了3个月试用期的同,当初公司跟我说我有机会可以转正,但是离合同到期还有20天人事突然跟我说要我做选择,一是合同到期就走人无任何赔偿,二是变更合同,将我的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同样无赔偿,辞退我的理由就是公司个别部门要搬去成都,这边不需要人了。我觉得这种理由很不合理,并不是我自身犯错而被辞退,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前公司就知道我所在的部门会搬去成都,可是人事并没有告知我,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人事是否应该在签合同前告知此事让我做选择,而且试用期公司与我签订了3个月,如果我正常转正劳动期限就应该是3年。我想问,公司蒙蔽事实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算不算欺诈?如果我合同(试用期)到期走人公司需不需要因为他要搬去成都的理由赔偿我一个月工资(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公司要不要出具一份辞退报告给我?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