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有及时与劳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负有何责任
更新时间:2011-10-12 11:17:16
问题描述:
本人1997年2月加入**有限公司至今已14年了,单位一直将我入职时间计算为2001年6月入职,按照2008年月1月1日的新劳动法规定,我是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但最近一次劳动合同签定的为2010年至2012年固定期限合同,现公司以工作失职逼迫我自愿离职,不知道我可否起诉公司获得经济补偿。谢谢您,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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