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能否在常住地申诉?
更新时间:2011-10-02 19:30:48
问题描述:
各位有个问题想请教。我是广西人,前任是黑龙江人,注册是在黑龙江。后两人去澳洲,不就感情不合分开,她去了加拿大,再无联系。我又有了现女友,两年后我们回上海工作,至今一年有余。
想请教的是因为离登记地或我户口地都很远,上海法院可否受理我的诉讼离婚请求?(前任已无法联系)
我觉得至少这一年多时间已足够证明这段时间内已确实分居,且未来也会继续分居。上海作为常住地应有足够理由可以受理。是否如此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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