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两套结婚证,可否申请撤消第二次登记?
更新时间:2011-09-29 09:14:54
问题描述:
我和妻子是经同学介绍的,2001年我们举办的婚礼,当时我年龄差一岁不到法定年龄,父亲也是想给儿媳妇一个合法的名份,就托村干部帮忙办理的结婚证,我和妻子都未到场,当时好像是在乡里就能办理结婚证。就这样我们共同生活到现在,我们还有一个8岁的可爱的儿子,直到现在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结婚后我们一直在市里打工,直到前一阵我们想贷款买房,经了解申请贷款还得用结婚证,我们就翻出当时的结婚证看了看,这才发现结婚证上身份证号与身份证年份不对,心想这结婚证与身份证号不符恐怕申请不了贷款,就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更正,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得去档案局查询档案,但是到档案局没有查到我们的结婚档案。档案局的人说没有档案的很多,不光你们一个。但是到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你们的结婚证没有档案是假的,没有档案也不给更正信息,也不予补办,等于我们就没有登记过,但是我们户口本上是已婚,工作人员说如果想办结婚证就得把户口改成未婚再重新登记,当时一听说是假的就懵了,心想既然是假的,总得办一个真的吧,也就没有想那么多,就觉得我们感情很好又不离婚,再登记一次也行。就这样进行了重新登记。
可是事后才恍悟我们重新登记的结婚日期和那个旧的相差将近十年呀,难道和妻子的十年夫妻生活,就凭工作人员的一句话就能认定无效吗?就这样被抹去了吗?最近又在网上查询像我们的这种情况大有人在,但大多是为了离婚,又问我们同村的同学,他们办结婚证时也没有亲自到场,像这样的在我们村还有很多,难道说他们的婚姻也都是无效的。我觉得这样对妻子太不公平了,婚姻法是偏重保护妇女儿童的,但是像我们这种情况,恰恰损害了我妻子和孩子的名誉和利益。
虽然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但是它是为了证明是双方自愿的,那我们之前的结婚登记也是我们自愿的呀,不能因为我们程序上的瑕疵就认定无效了吧。第二次的登记虽是我们亲自到场签字办理,却并不是我们的初衷呀。
当时我们办结婚证的时候确实年龄不到,就算我们办结婚证的过程有瑕疵,但是现在已经事隔十年,我们年龄早已达到规定年龄,也用事实加以追认了,为何却被认定无效呢?说到有瑕疵那第二次登记是把户口的已婚改成了未婚,算不算也是有瑕疵的呢?
我就是想问我们第一次的结婚证是否有效,前十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如果是有效的是否可以申请撤消第二次的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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