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及赔偿
更新时间:2011-10-22 18:28:34
问题描述:
2007年12月,开平实耐格以临时工3元/小时雇用我母亲,每天工作超过十个小时,无享受职员休息、假日等福利津贴,直到2009年春节后,母亲提出转为员工,实耐格才正式与其签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再签两年,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2年4月30日,于2011年8月初母亲被单位告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当天即办理手绩,并要求我母亲签一份合同作废之类的文件。直到无补偿才知,去了劳动局讨个说法,说这属于合法,并不属劳动关系,社保医保也从2009春节至2011年7月都有购买,为何之前满50岁单位不提,而现在提。请问这属正常的合法程序吗?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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