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否属表见代理
更新时间:2011-09-23 23:55:31
问题描述:
妻持一公司50%的股份,夫为该公司副总,多年来一直由夫打理公司业务。08年其夫去世,妻在处理公司事宜中发现其夫于04年间将其持有的40%转给本人,10%转给公司另一股东。现妻起诉法院以不知情要求另一股东退还该10%的股份。最终一审法院以《婚姻法》第十七条及《解释一》第十七条认为夫有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其多年来代表其妻出席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够成表见代理,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妻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问题何在?请业内精英赐教为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