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旷工”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11-09-13 17:31:37
问题描述:
我今年年初三月时因生病而请假十天,后因为担心被公司开出主动申请离职,但是公司未批准,并说可以等病好后继续上班。在八月份我重返工作岗位时,公司要求我补病假条,并要求将未请假字眼写入病假条中。但是后来在我补交假条后,公司对我做出旷工开除处理。请问是否合理?
我在其他单位工作二十年,在该台资企业工作六年,且在病假期间未领取任何工资。而单位在今年七月份时才给我补交“三险”。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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