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问题
更新时间:2011-09-05 17:10:29
问题描述:
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债权人陆续借了11万元,都是由甲经手借款,并用于家庭购房等共同开支,其中6.5万借款有借条。离婚时双方协议上写明债权人的债务中6万由甲承担,由于乙不愿承担债务,想抵赖,于是另5万没有列入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没有其它债务,由于乙握有甲把柄,成功胁迫甲签字并离婚。
后债权人追讨11万债务,将2人告上法庭,而且债权人手中的证据能够证明总借款是11万。乙没有能提供任何证据,只是口头说不清楚、不知情,不知道有这些债务,只知道协议中的6万债务。甲提供了购买房屋首付款收据、购车发票、银行卡资金流向等相关证据,证明这些所有资金的用途是用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用途,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这些证据没有直接关联性,证据不足,不予以采纳。而其实债权人通过银行转款给甲的借款中,有一笔5五千元、两笔1万元、一笔2万元、一笔6.5万元,没有任何一笔是6万元,但乙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协议中列出的欠债权人的6万元是哪一部分债务,法院也采纳了她的辩词。
乙认为离婚协议中列出了甲承担6万元债务,所以债务就应该由甲自己清偿,法院按婚姻法相关条款予以驳回,认为其有清偿责任。最后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其中6万元债务,其余5万由甲承担(相当于甲承担了8万元债务,乙承担了3万元债务)。
判决后乙又向甲提出清偿,要求如果判决生效,乙将3万元归还给债权人之后,甲要按离婚协议中条款将乙偿还给债权人的3万元归还给乙,请问乙的这个请求有没有道理,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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