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
更新时间:2011-07-28 14:51:19
问题描述:
*县人民法院、合同争议仲裁机构:
关于甲乙双方于2011年5月27日所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议定由乙方先付8万元定金给甲方,等办好好房屋过户手续后,由乙方拿办好的房屋产权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乙方的公积金一次性付清房屋余款23万5千零8元(有大方三中教师彭毅在场)。乙方按协议约定于6月4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预交了8万元购房款之后(有教育局教研室蒲勋华华老师在场);甲方于6月6日与乙方一道到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时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以“小产权房”“黑开发”并不受理该房屋过户申请。
6月20日,甲方找到薛占毅局长,薛局长并不多说什么就从甲方手上接过有关证件,直接拿到房地产交易市场授意过户,交易市场填写了房屋过户受理领证通知单,让乙方于6月28日前去领证。乙方于6 月28日前去领证时所获消息是:该房屋过户正在审理中。
发现该房屋靠北边墙有墙体严重渗水事故,并于7月6日至7月14日两次通过电话方式把房屋质量出现暇疵问题告知甲方,甲方也于7月16日借道贵阳之机邀上曹厚军(大方教育局招生办主任)前来察看属实。
依据以上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小产权、黑开发);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第1款: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2款: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不能市场流通);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复合质量要求(房屋墙体严重渗水),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要求解除我(乙方)与甲方之前所立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归还乙方于6月4日付给甲方购房预付款8万元整。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