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及工伤的具体情况!
更新时间:2011-07-24 21:38:07
问题描述:
1.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级伤残已经鉴定,补贴本人工资*7=。
离职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个月
海宁市平均工资:2346元。
(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本人基本工资合同上定的是3000元整+公司的住房补贴100元整=应该不能少于3100元整,加班及其它费用应该是外算的,但2010年发给我工资每月不到3100元整,加班费也没给及其它费用也没有。那现在我的本人工资是否要加上加班费在里面后算呢?还是不包括加班费算呢?假如包括加班费算得话,那就是3100元/21.75天=142.5元/天。现在按每天142.5元/天算得,我前面三个月加班费用分别:一加班费用923元整,二加班费用2351元整,三加班费用2387元整。这样看来,第一个月923+3100=4023元整、第二个月2351+3100=5451元整、第三个月2387+3100=5487元整,平均下就是4987元整。)到底是按3100元算呢?还是4987元赔偿我加班后的费用来算呢?还有,工伤是进厂快三个月时,出的工伤。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怎么计算?现在鉴定等级确定10级,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没有下来,我现在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对一次性伤残补助及其它补助有没有影响?
2.综合计算工作时,按年计算。(假如本人是2010年10月份进厂的,在2011年1月1号止,国家是规定:【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那这样这三个月超过的时间应该算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间嘛,也不给我调休,也不给我工资!这算合法吗综合计算工作时也就合同里粗劣写了下的,也没让我在综合计算工作时的申请表上签过什么字的,那这个综合计算工作制度还有效吗?现在连我们平时延长的工作时间也不在考勤上面标记了,好像是平时延长时间都是白干的。由于这些情况我现在2011年8月份想终止合同,那这些延长的时间是不是按国家规定换算成钱给我呢?能不能直接终止合同呢?我能不能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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