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更新时间:2011-07-17 16:08:37
问题描述:
案情是这样的:2007年我经人介绍与一个名叫“海云”的女孩认识,后来我们一起来广州打工并在打工期间同居一年后有一个小孩,后因感情不和双方自动分手,由于当初没有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事后我们互不追究,但留下一个小孩由我抚养。
后来我姑妈又给我介绍一名叫”小娟“的女子认识,并且到民政局进行合法登记过婚姻,一年后也有一个小孩,事后”小娟“发现我先前已经有一个小孩了,认为我欺骗了她,于是其到法院起诉要求和我离婚,她提出了四点:第一要求与被告离婚;第二: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有住房一套间两层两间,被告应分的一半抵付抚养费。
现在我想提的问题是:一: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我认为不是。理由是:房子是婚前由我姑妈出钱买的地皮然后又买钢筋、水泥、砖、地板砖等等一切建房所需的材料费用,然后又请工人建造完成的。当时由于我家里比较穷,结婚比较难,所以我姑就把土地的使用权的名字写成我爸爸的名字,并让我爸先打个买地皮的欠条给她,之后对方(也就是我老婆方面)再要求我爸写一个小字条:内容是 我爸同意把房子转让给其长子,也就是我。于是我老婆现在和我分手就认为房子属于我和她的共同财产,我想提几点:第一房子是在婚前建造的,第二房子建造的全部费用均由我姑妈支付的,第三:由于一些原因,这土地是农村的土地,没有办理准建证、房产证,仅仅是地皮上的名字写的是我爸爸的名字。这能认为是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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