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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1-07-11 20:48:39
问题描述:
我买的房子可以说是三手房,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都在我这,但是一直没有变更,(我买的不是房产证本人的房子,房主和原房主(房产证上面名字的人)是亲戚关系。房主当时答应付款一个月后给我过户,他和原房主之间有卖房协议)。当时交房款时,有房主打的收条,内容是:(今收到房款孟媛媛六万三千元。收款人:刘明日期2003年7月1日)没有其他协议,有参与买房者,可以作证。
我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原房主起诉收回房子,房主和原房主串通,不提供他们之间的卖房协议。 一审,二审我均败诉,现在是省高院发回原地重审。
注: 我有2006年和房主通话录音,大意是他承认把房子卖给我了,也承认答应过户并且还承认是从原房主那买来的房子。我有证人可以证明当时买房时看到他和原房主的房屋买卖协议并可以出庭作证。(一审,二审证据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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