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将行使留置权。问: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
更新时间:2011-07-04 21:02:02
问题描述:
2003年6月10日,陈**到新建家具店订做家具。双方书面约定,陈**自己提供原料,由新建家具店为陈**加工一套家具,加工费为1500元;陈**于7月20日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时,应向新建家具店支付加工费。至7月20日,陈**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时未支付加工费;在此情况下,新建家具店将家具留置,并告之陈**在3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将行使留置权。一直到11月15日,陈**仍未支付加工费。新建家具店遂将陈**委托其加工的家具变卖,得人民币4500元。问: 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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