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
更新时间:2011-06-14 15:10:01
问题描述: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是虚的,那签合同有什么意义,公司想搬就搬,想变更就变更?
现在公司开除不发开除通知单,就是不给进公司,可是我没有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我原合同还是有法律效应的,我们合同上第9条第3款C项也有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按本条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公司现在不按合同办,这样我申请仲裁是应该的吧?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