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
更新时间:2011-06-12 19:24:11
问题描述:
我6月2日应聘了一家公司,约定8号上班。但是对方12日打电话给我,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把我辞退了。我想咨询下,这符合法律规范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PS:
1、我应聘的是出纳一职,但与公司还未签订劳动合同。
2、由于与原公司还未完全交接完整,所以8号上了半天班,9号上了一天班,10号去原公司没上班,当然这些都是在与新公司沟通好的情况下进行的。
3、因为新公司刚成立,所以虽然我应聘的是出纳一职,但与职务有关的工作内容还未有进行,我也询问过我该做些什么(包括账目是否需要开立,税务登记证什么的是不是需要办理,均回答我说都弄好了,不需要)。因此,上班无非是帮忙整理整理办公室之类的。所以我认为应该不存在不符合要求之说。
4、因为他们9号开会,我穿了短裤跟短袖衫,公司负责人(面试我的人)看了非常不满意,但是无论面试时还是8号上班时,她都没对我的着装提出过异议,公司也没有工作服。所以我认为这也不应该构成“不符合录用要求”一说。
5、由于我是在新公司要求我上班后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的,因此我认为,在这时被解雇,我的损失非常惨重。
以上,我想咨询下,他们解雇我是有据可依的,合法的,还是……另外,请问我有资格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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