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
更新时间:2005-04-05 20:33:01
问题描述:
2003年本人与原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经协商: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合同期满(即:2001/10/16至2004/10/15)。合同期满,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并转调档案手续。
同年,即2003年12月1日,本人进入现工作单位上班。和所有用人单位一样,做为新进人员,公司首先让我了解单位情况、管理制度、谈了薪资待遇、工作内容等;我也毫无隐瞒的向公司领导、行政事务部经理讲了个人情况及工作经历,并强调2004年10月15日之前,本人在公司上班期间,暂不需要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每月只需按实发放工资给我即可;其间如有问题,本人愿意承担责任,与公司无涉;之后,即2004年11月1日起,公司按规定依法为我缴纳各类社保(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办理流动手续;在征得同意情况下我才上班的。而公司当初也没要求本人提供原单位相关证明,就这样我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上班至今(2005年3月4日收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通知》中原文:
关于解除**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
**同志:
你与公司2004年度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经考核,你在上一年度的工作中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并且经查证,你在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与前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按照《劳动法》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于一个月内办好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我该怎么办?我现在2005年3月份的工资也没有拿到,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没有给我缴纳,原来提供给单位办理流动手续的劳动手册、养老手册及缴费中止单,也不还给我。
现在我想通过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我该怎么做,应该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恳请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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