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合同的不合理
更新时间:2011-05-27 13:08:4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北漂,通过房产中介租房居住,最近遇到以下情况产生一些纠纷,想咨询一下: 首先中介合同中写明:租金为押一付三,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季度的房租,也就是说,如果三月一号开始租房,第一次缴纳四个月租金(押一付三),时间为三月一号到六月一号的房租;那么到五月一号就缴纳六月一号到九月一号的房租,这样合理吗?已经有押金存在,为什么还要提前一个月收取下一季度的房租? 其次,房租合同这样写道:如果不按约定日期缴纳房租,每拖延一日缴纳违约金100元,拖延五日以上,要缴纳违约金为2个月房租,同时房产中介有权开启门锁,并寻找新的客户入住,房屋内物品视为自动放弃。请问这样岂不是霸王条款,这样的合同使得产生这样的情况:如果租户与房产中介业务员相处关系不好,那么在在租户按时缴纳房租的时候,有些业务员就故意让中介不收取房租,故意导致租户违约,而收取违约金,这样的行为十分可耻,我想问下律师,对于这样的行为,如果寻求法律手段,有取胜的把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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