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看取样不按时完成报表要被扣工资(按绩效考核规定,还是要被扣工资(1月份只发1613.58元,拒绝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1-05-13 16:32:43
问题描述:
1、我从2008年7月起进入用人单位,先后在总工办和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工作, 除了入厂设备的验收、设备资料整理、和本部门的文职工作外,还要出差送检仪器或送检成品。从2010年5月起被迫兼任生产统计,工作量增加很多,可工资却一分不加。我每天增加了抄电表、抄中性液流量计表、做生产日报,每周还要办理用电计划申请等大量工作。有大宗原料进厂,还要被强迫加班,超时超点去监取样。在申报饲料级生产许可证、环保验收、环保整改等阶段,晚上还经常要加班整理所需的材料和相关的文件,既无加班费也没补休。有时工作时间有冲突,顾着做报表或办理呈批件等其他工作,不能及时去看取样要挨骂,去看取样不按时完成报表要被扣工资(按绩效考核规定,超过10点报表未做出,每次要扣100元),因觉得不合理抱怨过几句,从此开始了我的厄运——时时被找茬和穿小鞋。
2、2011年1月份起推行的产量挂钩工资方案,生产一线、二线各岗位员工的工资在提高一千多至三百不等的前提下与产量挂,而我则是在工资不变的前提下与产量挂钩,即使不缺勤且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还是要被扣工资(1月份只发1613.58元,被扣86.42元;2月份只发1398.80元,被扣301.20元;三月份工资只发1163.41,被扣95.85元。而其他行政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工资是不与产量挂钩),这明显有整人之嫌。方案未实施时,我曾书面提出异议,但用人单位没有给我任何解释,这有违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因为用人单位在制定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既没经全体员工讨论再平等协商确定,也没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就强行推行了)。
3、长期刁难和打压使我的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很难正常进行工作,无奈之下,只能按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解除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3月15日我曾向行政人事部递交了一份要求办理工作移交的报告(因不是用公司印制的员工辞职申请单填写,未获批准)、一张病假条、一张补休单。3月16日行政人事部相关人员通知我,可以补休但不批病假,当我补休回到公司却得知被当旷工论处。对用人单位个别蛮横无理的领导, 我实在无语, 3月18日我填写了公司印制的员工辞职申请单,当日行政人事部通知我办理工作移交,3月22日工作移交结束。但用人单位却以不是公司解雇我,而是我自己辞职为由,拒绝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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