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何理解《交安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交强险规定?
更新时间:2011-05-13 06:56:26
问题描述:
2007年2月18日,博白县叶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某、张某某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叶某、张某、张某某三人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队认定:叶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于事发前投有交强险,保险金限额5万元。
一审博白县法院认为,李某有、无交通事故责任,不影响交强险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补偿责任原则,不必要审查合同约定免赔、折扣赔偿条款,根据《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给死者家属。
而二审玉林市中级法院认为,李某无事故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及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为1万元”,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很多法律人士认为,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如何,都不能对抗受偿第三人。根据《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家属应获得5万元的保险赔偿,请问到底应如何理解《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及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受害者家属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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