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理解
更新时间:2011-05-08 16:38:40
问题描述: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提前30天通知企业 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是这样吗?
如果在在劳动合同中规定(2000年1月1日--2000年3月1日为实习期在此期间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需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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