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放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1-05-07 00:20:23
问题描述:
补签订已过期半年的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发放工资明细单的投诉已经成功。后三项由仲裁开庭解决:补发未足额发放的工资、未签订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赔偿、补交人才中心档案保管费。劳动仲裁开庭的第二天,单位以投诉为由将我开除。仲裁裁决后,我起诉到东法,东法判决支持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未支持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补发未足额发放的工资。我已于09年10月28日上诉二中院,现在等待开庭。请问,二中院开庭判决后,我是否可以再次投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开除至重新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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