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与D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无效,3.可是根据最新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B可以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啊
更新时间:2011-05-05 21:08:40
问题描述:
你好!我要咨询的情况如下:
1.A,B,C共同研究一个专利,完成后,A,B在C不知道的情况下申请了专利,C知道后通过法律途径,增补进了专利共有人。
2.A,B在之前就把专利转让给D,现在C增补专利共有人后,C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与D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无效,若您是法官,这种情况如何判?
3.可是根据最新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现在A,B,C属于专利共有人,显然没有对共有专利使用情况进行约定,A,B可以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啊,也就是C没有权利干涉,至多C分一些专利转让费对吧?
4.即使C胜诉,A,B也可以在之后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再次转让给D(因为他们根本不可能定立什么约定了),不知道我的理解可否正确,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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