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更新时间:2011-05-02 10:08:19
问题描述:
2004年10月8日,浦**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刘**来公安机关报案称:2004年7月份,浦江人吴某某以签订代销合同形式骗取其公司价值11万余元的货物,随之切断联系电话、并低价转让其销货摊位后逃跑。公安机关经初查证实相关情况后于2005年12月6日以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并通过上网追逃将吴抓获归案于2006年2月27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经侦查查明:2004年4月,吴某某与浦江**有限责任公司签定《购销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浦江**有限责任公司垫支8万元,让吴某某从该公司订购毛线到本县郑家坞某印染厂染色后运往外地销售。从4月到农历过年10个月当中,公司每月供给6吨共计60吨毛线,每次毛线运到印染厂后超过8万元垫支款部分须在三天内付清。当年4至6月,吴×斌都按协议要求付款、提货。至2004年7月,吴×斌因赌博输钱而急于还债,遂萌生非法占有浦江馨远毛纺有限责任公司货物的念头。2004年8月,吴×斌在提走该公司价值11.7万元人民币的5.8吨毛线之后,未按协议要求支付货款,并在一个星期内以低于进购价将该批毛线全部卖出,然后将卖得的货款用于归还赌债。随之吴某某又将其在昆明的一处销货摊位低价转卖他人并切断原先告知公司的联系电话后逃匿。
与此同时,浦江**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于2004年12月初派何某某在山东临沂找到了吴某某,为了追回货款,何便告诉吴:公司已向公安报案,要么支付货款,如再不付款,立即将其抓到公安局。吴某某怕真被公安局抓去,为了稳住何某某,就答应先跟何回浦将17000元零头付掉,另10万元货款于2004年底、2005年底至2006年底前分三期付清,并自愿再加付1万元利息,还在何某某为其书写的还款计划书上签了名。可过后不久,吴某某又逃离山东去别处,并再次切断联系电话。直至2006年2月被抓,余欠货款分文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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