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连带责任担保)2011年1月起诉其借款不还,借款人已管辖权异议向法院起诉,是否要重新保全。
更新时间:2011-04-28 11:22:44
问题描述:
民间借贷,借款日期10年8月,还款日期10年9月,担保人(连带责任担保)都有,债务人在09年就在A地开办企业,为法人代表。身份证地址B地,以私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借款发生地是A地,债务人暂住证在A地10年3月1日才去办理,2011年1月起诉其借款不还,借款人已管辖权异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到外地。法院驳回,借款人又向中院起诉,借款人暂住证办理到起诉期虽然十个多月,但之现在已经超过一年,之前居住在A地,但难取证,一中院应该怎么判?二撤诉,重新起诉是否,担保人已过六个月是否会有影响?三担保人名下房产已冻结,是否要重新保全。三律师说借款发生地做为起诉地必须是企业是被告才行,到底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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