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辞职
更新时间:2011-04-25 21:55:14
问题描述:
我是2007年7月7号进入公司工作的,2009年我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应该属于升迁性质,工作量大大加强,可是从我进公司到现在已经两年,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加过薪水,而且公司地处农村边远地区,生活非常不便,我们公司多数员工都是身兼数职,下班后经常会有临时工作要加班也没有加班费。所以我实在不想呆在这里了,于8月26日递交了辞职信,公司要求我履行三十天后离职的合同条款,我觉得时间太长,但也无可奈何,于是我就查看了劳动合同法,看到第八十二条和相关附则,还查看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我到公司两年了,公司从来没有与我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在今年三月份公司为我投了保,那么请问一下:2.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付给我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另一倍工资吗?有没有诉讼期限的限制?如果可以要求,我能拿到几个月的呢?另外,我有一位同事05年进公司,至今也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想辞职,请问他的情况和我一样吗,也可以要求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另一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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