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逾期履行,按照民诉法(修改前)第232条规定处理,是如何计算的?
更新时间:2011-04-23 21:03:48
问题描述:
咨询:逾期履行,按照民诉法(修改前)第232条规定处理,是如何计算的?
案情:1999年10月16日,借款429210.90万元,月利率2%,2004年6月19日送达生效判决书,要求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429210.9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按2%计算,从1999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履行,按照民诉法(修改前)第232条规定处理。一审诉讼费3万元,二审诉讼费2万元。
请问:至2009年9月16日应该偿还本金和利息多少?
(逾期履行利息=原始本金×2%×2×迟延履行期间,是这样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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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2009年5月18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司法解释,其公式: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问:
1、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原始本金?还是原始本金+前期利息?
2、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是按照哪个?是分段计算?还是按照整个期间计算?是按照最高?还是平均?还是最低?
比如2004年的年利率分别是:3个月是4%,1年是5%,5年是6%;2005年的年利率分别是:3个月是5%,1年是6%,5年是7%;2006年的年利率分别是:3个月是5%,1年是5%,5年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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