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咨询
更新时间:2011-04-11 10:32:2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目前本人在一家单位工作,因为个人的发展、家庭等原因不想继续留在单位工作。但是现在发现一个细节
,有一点不明朗,还想要咨询:
找到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发现有一条这样的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为乙方办理了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的调动手续,乙方作为公司引进的特殊技术专业、管理人才,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必须在本
公司服务期满4年。若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离开公司的,按3万元的赔偿额,根据乙方所服务
的年限,按比例折算赔偿。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本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赔偿100%,工作满一年赔偿
75%,工作满2年赔偿50%,工作满3年赔偿25%,工作满4年的无须赔偿”“此合同的期限是2009年8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可是实际情况是我是2009年毕业的上海市大学,当年度按照应届毕业生的管理规定,我是在5月31日前与
此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后续是此公司的人事部门按照上海市规定、我本人准备了当年度申请上海市
户籍的各种材料,递交上海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的落户上海市集体户口的,按照打分政策落户的。
并不存在人才引进一说。
但是2009年8月1日签署合同时候,我本人并没有仔细的通读本合同,造成了这一条的疏忽。
那么现在我单方面提出离职,会不会遭到公司的要求索赔,这个纠纷如果不和公司赔偿怎么处理?
如果我是按照2009年应届毕业生办理的人才落户打分完成的户籍落户,那么是不是公司起诉我,然后我能
要求取证或者怎么?
请律师能指点,谢谢!
何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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