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11-03-28 16:38:59
问题描述:
再婚后男方无孩,女方(女方属于东风公司所属的劳务员工)孩子判给前夫,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女方剖腹产生育第二个孩子时已经满30周岁,单位上报给社保局领取生育津贴却只发放3个月的,但是批准的假期是4个半月,产假休完后女方上班,那么期间女方有一个半月是任何津贴或者是工资都没有的,(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都没有发放)请问应该是怎样发放生育津贴的?这样发放合理吗?有相关文件规定吗?具体应该怎样对第二胎的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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