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誉尊严受损
更新时间:2011-03-22 22:40:16
问题描述:
我在医院收款处上班,对面是对外营业的药房,晚上上班不忙,我们有些单子是先收了钱在打医用发票单的,但是摄像头上只能显示我收了现金当时没打单子,后来查实我们没私收现金,但是医院规章中有个变相私收现金(我很不理解这个词)领导就以这款规章下发通知罚款金额的10倍,全院通报,这是一开始的处理决定,当我们刚接到通知他又说要开除我们,我还是个为结婚的女孩,刚接触社会没多久,如果以私收现金为理由开除我们的话我们名誉上受到极大侮辱,而且我们根本就没有私收现金,如果我们在当时收钱不打单子,过会在打是不是算是我们私收啊?我们要是想告医院的话,能不能以名誉受损告啊,我们需要保留什么证据吗?他们能随便更改处理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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