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双倍赔偿到2010年我辞职了,算过期了吗
更新时间:2012-08-22 22:18:56
问题描述:
想请教一下,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一年之后也没有签定劳动合同,2009年10月又签定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我离职了,我要求赔偿二倍工资,算过期吗?
你的回答是:
不算过期,可以要求未签定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我想请教一下,为什么很多人都说是过期了呢。我是2006年1月6日入厂到2010年3月20日辞职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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