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到期.欺骟手段不服从加班中止合同
更新时间:2011-03-08 10:30:52
问题描述: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补偿金9100元(工作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至2011年1月11日,6年3个月、6.5×1400=9100元)
2.责令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2010年年度奖金28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共4248.28元(被申请人未支付给申请人法定的三倍工资,全国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申请人在2009年1月1日至今平均日工资为64.37元,1400÷21.75×3×11×2=4248.28元。)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随意寻找借口,开除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意不开出辞退申请人的通知,其做法实际就是违法违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严重侵犯申请人劳动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补偿金9100元。
酒店一方面坚持开除申请人的决定,另一方面不出具辞退申请人相关证明,而要挟申请人要主动办理离职手续才肯归还年度奖金,从而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承担违法解雇劳动者支付相关经济赔偿金等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劳动合同法,更是暴露被申请人单方面破坏劳动关系并推卸相关赔偿责任。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发还申请人2010年劳动所得年度奖金2800元。
工作期间被申请人长期要求无偿无条件加班,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也不例外,虽然最后酒店给予补休,但从未支付申请人加班费用。在法定节假日得不到正常的休息,无法实现节假日的特殊意义。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24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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