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做法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1-02-23 21:23:24
问题描述:
04年,我等2人为朋友向招远市信用社贷款10元。以后所发生的事再不知。最近招远市执行庭挂电话叫我到庭才知,朋友向信用社贷款10元未还,07年法院判决偿还,执行庭叫我履行担保职责,我向执行庭说:我一不知法院判决,二未见判决书,已判3年了,为何才找我?执行庭说:我不管,按判决执行,2天内履行你的担保职责,3人均担,不履行你的担保职责进去呆着。请问这个做法对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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