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屋顶的使用权
更新时间:2011-02-13 09:56:28
问题描述:
购房时,开发商很明确的告知所购房产的跃层前面有一块109平米的露台(是房顶)按就近使用原则,归我们使用,并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明确了:“按就近使用的原则,在不影响公共消防通道需求的情况下,该平台使用权归乙方”但交房后,在实际使用时,其它业主不仅在该露台上装太阳能,而且架起了晒衣干,经常有业主上这个露台晒衣服,使我们根本无法行使开发商答应给我们的使用权。
我想知道:当时我们购买该房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该房产有这么一个可以单独使用的露台,是在开发商通过合同明确后,再发生交易的,但现在其它业主以该露台属房屋屋顶,应该是共同所有的,其使用权应该归大家共用,不能给我们一家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1、我们是否能凭当年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其它业主要求该露台的单独日常使用权;2、状告开发商欺诈销售(当时正因为该房产有这样一个露台,所以比其它房产贵出了近30万,但购房合同中却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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