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业单位在应聘合同设立如此违约金,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1-02-10 13:09:22
问题描述:
本人在医家公立医院工作,签的是事业单位应聘合同,有一条如此违约金内容:
乙方(即本人)合同期未满,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即医院)赔偿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期内当年人平均工资的2倍赔偿。
例外本人未参加医院出资的技术培训,也不涉及保密方面内容。
请问:1,此违约金合法合理吗?
2,医院一方能据此要求违约金吗?
补充:合同附页的《合同鉴证》签约至今未进行过,这合法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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